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纪检监察研究中心(下简称“中心”)平台建设,规范中心专项的管理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是指中心委托纪检监察实务部门及相关科研机构的专项项目。该专项课题发布、立项、结项等均由中心负责实施。
第三条 中心专项坚持问题导向、理论联系实际,注重成果转化,尊重科研规律,实行科学、高效、可持续的科研管理模式。
第四条 中心专项经费使用办法,按照《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纪检监察研究中心项目管理办法》中经费管理相关条例执行。
第五条 中心专项研究项目采取委托或者公开接受申报的方式确定承担机构或专家团队。
第六条 专项研究项目采取委托方式确定承担机构或专家团队的,中心邀请中心学术委员会成员提出署名评审意见,确定立项。
有涉密或特殊紧急情况的,可由中心主任报请中心学术委员会部分委员确定立项。
第七条 无论研究项目采取何种方式确定承担机构或专家团队(个人),都应当按照《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纪检监察研究中心项目管理办法》填写课题申请书。
第八条 正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的,原则上不得申请中心专项研究项目。
第九条 中心专项研究项目的经费根据项目重要性确定,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凡属于专项研究项目,采取现行中心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项目经费中用于主要研究人员劳务支出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项目负责人有经费预算调整权,可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调整资助经费项下的预算。
第十一条 中心专项研究项目的完成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中心专项研究项目的最终成果以调研报告、签批、应用对策等形式完成结项,同时需具有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要报。
第十三条 中心专项的成果鉴定等其他事项,参照《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纪检监察研究中心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编辑:纪检监察研究中心